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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再审请求可以不受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时间: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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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2024-16-2-471-001 


蒋某友、周某寿、叶某农、陈某平与张某平、赵某英等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再审请求可以不受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裁判要旨

在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即使二审裁判判结果系维持原判,也有必要通过再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不应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以及当事人再审请求仅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一审: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2)皖0225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 (2022年9月2日) 

二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2民终3248号民事裁 定(2022年12月28日)

 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再105号民事判决(2023年 11月9日)


正文 -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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