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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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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2024-08-2-264-001
陈某飞诉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章某林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司法介入涤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的判断标准和变更程序设定
裁判要旨 :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公司之间成立委任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有权通过辞任的方式单方解除委任关系,辞任的书面通知送达至公司时,辞任生效。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董事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选定继任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原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应当继续履职。 2.法定代表人或董事辞任的书面通知有效送达公司后,公司未在三十日内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在行使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其的全部权利后,仍未能实现登记变更的,应当视为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途径解决涤除问题,司法介入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